河南康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康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品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21财保3号
申请人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MA40H9167Y。
法定代表人韩大江,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河南省开封市杞县汶水路中段**。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河南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河南省品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二伟。
地址:开封市开发区新龙御都国际1号楼110号商铺。
被申请人魏二伟,男,1991年4月21日生,汉族,,住杞县
申请人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河南省品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魏二伟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省品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魏二伟名下396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同等价值财产予以诉前保全。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一份(保险额:396000元)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河南省品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魏二伟名下396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同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案件申请费2500元,由申请人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李向新
审判员  张宏飞
审判员  霍光永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闫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