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宸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6民初1156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平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曰彬,平原润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平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琪,平原张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沈阳宸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金山路93-13号(2-1-1)。
法定代表人:张灿明,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5MAOUAULQ7U.
原告***与被告***、沈阳宸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沈阳宸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对沈阳宸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李善良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丁 博
书 记 员 李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