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3民初9638号
原告:***,男,1964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
被告:**,男,1986年1月1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
被告:胡宁,1990年2月22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被告:沈阳宸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金山路93-13号。
法定代表人:张灿明。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辽中支公司,住所地辽中县辽中镇政府路53号。
负责人:冯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铁西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南街25号。
负责人:张万军。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中山路355号三楼。
负责人:赵明。
原告***与被告**、胡宁、沈阳宸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辽中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铁西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辉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单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