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05执保458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年月日生效的(2022)辽0105民初5901号判决,于向被执行人沈阳宸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沈阳宸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沈阳宸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锦州银行的账户41×××77存款112480元,冻结期限为365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崔超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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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陈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