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丰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沈阳丰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2401民初7066号 原告:***,男,1979年9月4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沈阳丰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沈阳丰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已于庭外协商,达成和解,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25元),退还给原告***25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