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鼎昌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焦作市鼎昌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河南有色汇源铝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423执443号
申请执行人:焦作市鼎昌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产业集聚区沁北产业园区(西西镇五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陈修仙。
被执行人:河南有色汇源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鲁山县梁洼镇鲁梁公路西八里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西科,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焦作市鼎昌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有色汇源铝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了(2020)豫0423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河南有色汇源铝业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豫0423民初56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超美
审判员  王国鹏
审判员  陈金辉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培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