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鼎昌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焦作市鼎昌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南省顺成集团煤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522民初4508号
原告焦作市鼎昌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沁阳市产业集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82793231916K。
法定代表人陈修山,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江山,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河南省顺成集团煤焦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冶镇南工业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6149858011。
法定代表人王新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鼎昌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顺成集团煤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作市鼎昌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鼎昌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作市鼎昌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焦作市鼎昌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杜文莉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张文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