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一电气有限公司

湖南天一电气有限公司、武汉东意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626执123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天一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江县城关镇北城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1864417511。
法定代表人:刘格。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双庚,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武汉东意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武珞路6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685400647K。
法定代表人:马景雪。董事长。
关于湖南天一电气有限公司与武汉东意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作出的(2020)湘0626民初21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武汉东意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天一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武汉东意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湖南天一电气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61100元及利息(并以3611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7月25日起计算至支付完毕之日止);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自判决书确定付款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负担本案受理费7252元、财产保全费2504元,申请执行费5462.84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时向被执行人武汉东意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6月1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银行存款、机动车、证券、工商及不动产登记等进行查询;在平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对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进行调查。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共计114522.42元,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进行扣划;针对前述款项,其中的1617.84元作为本案执行费用上缴国库,剩余的112904.58元作为本案执行款项于2021年7月19日发放申请执行人。
通过上述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2日,对被执行人武汉东意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9月2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日对申请执行人湖南天一电气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戴双庚进行约谈时一并告知,其对本院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和措施无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采取执行措施的财产线索和下落,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日,本案现执行到位112904.58元,剩余尚未执行到位标的257951.42元及利息。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武汉东意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采取执行措施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湖南天一电气有限公司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下落,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湘0626民初21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京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朱铭章
书 记 员 王益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