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26民初3018号
原告:深圳市昭阳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朗下第三工业区第八栋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5487112H。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天一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城关镇北城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1864417511。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天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路368号(科研办公楼2楼2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5802708XA。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昭阳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天一电气有限公司、湖南天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两被告已支付所有款项,现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天一电气有限公司、湖南天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昭阳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昭阳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天一电气有限公司、湖南天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6元,由原告深圳市昭阳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