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安阳鸿富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河南天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505财保69号
申请人安阳鸿富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商都路与芳林街交汇处东北角商都颐园2号楼1单元601。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南天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宿地:漯河市林颍县颍北工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焦营超,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安阳鸿富冶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天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临颍县支行16×××70及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00×××12账号存款484641.7元进行保全,申请人安阳鸿富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以***名下位于北关区彰东街道办事处永明路85号杏花新村6号楼1单元5层西户,房权证号:安阳市房权证北关区字第××号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天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临颍县支行16×××70账号存款484641.7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天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00×××12账号存款484641.7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查封***名下位于北关区彰东街道办事处永明路85号杏花新村6号楼1单元5层西户,房权证号:安阳市房权证北关区字第××号房产。
案件申请费2943元,由申请人河南天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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