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河南天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泰州市神龙吊装设备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122民初2543号
原告:河南天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颍县颍北工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焦营超,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市神龙吊装设备厂,住所地:泰州市口岸镇***。
法定代表人:高荣根,任经理。
原告河南天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州市神龙吊装设备厂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原告河南天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天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计550元,由原告河南天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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