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许昌宏源职业健康安全检测检验有限公司与河南天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1122民初353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昌宏源职业健康安全检测检验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天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昌宏源职业健康安全检测检验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昌宏源职业健康安全检测检验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侵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昌宏源职业健康安全检测检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许昌宏源职业健康安全检测检验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毛澎波
书记员  张晓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