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天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82民初4194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8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颜涛,汝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4年3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镇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娟,女,汉族,1983年10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南县,系**妻子。
被告:河南天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颍县颖北工业聚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22782215486Y。
法定代表人:焦营超,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江伟,男,汉族,1989年5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重阳,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汝州市牧原现代农业综合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小屯镇季营村3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MA9FQQHT5K。
法定代表人:张龙飞,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捍卫,男,汉族,1970年7月14日,住河南省内乡县,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河南天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汝州市牧原现代农业综合体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计53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少磊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珑珑
附本裁定书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