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天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2民初8909号
原告:***,男,1978年9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丽娜,河南国银(许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兵,河南国银(许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3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
被告:河南天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颍县颖北工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焦营超,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建华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
法定代表人:林志明,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天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建华宏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云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肖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