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民辖终1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银河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亓久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九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李忠玉,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亓久平,男,195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上诉人青岛银河投资有限公司因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20)鲁0202民初74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青岛银河投资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当事人之间因投资发生的纠纷应当按照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通过仲裁予以解决。即使仲裁条款不适用于双方当事人,但双方争议产生的地点在项目公司所在地,争议产生的原因也发生在项目公司所在地,本案应当移送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管辖为宜。青岛九天投资有限公司不是适格原告,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请求驳回起诉或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青岛银河投资有限公司援引的仲裁条款与本案无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至于青岛九天投资有限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原告,可在管辖权争议解决后,进一步审理认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元宏
审判员 赵 鉴
审判员 周长亮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红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