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执1213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银河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29号。
法定代表人:亓久平,董事长。
被执行人:黄山卓远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王村镇王村村。
法定代表人:亓久平,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青岛银河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山卓远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2民初15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当事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青岛银河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7964152.80元,执行费105364.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提起司法查询等执行措施,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扣划了被执行人黄山卓远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翕县支行1276××××4652号账户存款35390299.05元,并于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把执行案款35284935.05元发放给了申请执行人,执行费105364.00元已扣缴,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民初150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董则明
审 判 员 马 捷
审 判 员 赵 雷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闵晓君
书 记 员 袁德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