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02民初7424号之一
原告:青岛九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中路433栋4层428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5577444619。
法定代表人:李忠玉,职务总经理。
被告:青岛银河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25566589Q。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男,195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九天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银河投资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2021年4月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九天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费晓娥
审判员 丁 卉
审判员 马焕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邹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