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星湖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星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大汇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六执字第3001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星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下关区太和园1幢109室。
法定代表人尤万成,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京大汇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化学工业园区罐区南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解国良,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南京星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大汇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的(2015)六商初字第6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南京大汇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涉案较多,被执行人单位经理下落不明,公司无人,已轮候查封其公司财产,短期内无法执结。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南京大汇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涉案较多,被执行人单位经理下落不明,公司无人,已轮候查封其公司财产,短期内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六执字第3001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成
执行员**中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