句容市宝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空气化工产品气体生产(上海)有限公司与句容市宝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句容市宝正照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1执174号
申请执行人:空气化工产品气体生产(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HONGKOKMENG,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句容市宝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
被执行人:句容市宝正照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
申请执行人空气化工产品气体生产(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句容市宝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句容市宝正照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中国贸仲京(沪)裁字第0408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句容市宝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句容市宝正照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执行。由于本案被执行人位于江苏省句容市,为便利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中国贸仲京(沪)裁字第0408号仲裁裁决由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陈征
代理审判员曾中纬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