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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与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民终8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句容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8??3日出生,汉族,住句容市句容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经济开发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句容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句容市。(未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句容市宝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天王镇唐谷村宁杭路东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句容市天王镇西溧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句容市天王镇西溧村。法定代表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句容市宝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句容市天王镇西溧村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句容市人民法院(2017)苏1183民初1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句容市人民法院(2017)苏1183民初155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句容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4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张剑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