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国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鲁泽粮油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1民终5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国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东侧黄海二路南侧(农行大厦对面北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69322597F。
法定代表人:孙正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鲁泽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食品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72086860D。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国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鲁泽粮油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日开民一初字第9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山东国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包括确认对涉案在建小麦原粮库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款项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一审法院未对山东国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进行调查,一审判决对该问题未作出结论,最后在判项中亦未对该项诉讼请求做出判决,属于漏审漏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日开民一初字第9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山东国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42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红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