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日照市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7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一初字第2437号
原告:***,居民。
委托代理人:***,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农民。
被告:日照市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诉被告***、日照市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提供的被告日照市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地址不正确,致使案件无法送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焦自祥
人民陪审员*宝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