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国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102执113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山东省五莲县。 委托代理人:***,系申请人丈夫。 被执行人:山东国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东侧、黄海二路南侧(农行大厦对面北100米)。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和与被执行人山东国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日照市东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东劳人仲案字(2020)第103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交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劳人仲案字(2020)第1039号(***和与被执行人山东国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路 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