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18)陕0112执恢1033号
陕西工勘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泽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卫红让、卫建让、卫让林: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工勘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泽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卫红让、卫建让、***施工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陕0112民初6194号民事判决、(2018)陕0112执异63号执行裁定书,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503287.32元及逾期利息。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回案款57万元并发还于申请执行人陕西工勘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案执行费7432元被执行人陕西泽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交纳。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7)陕0112民初6194号民事判决、(2018)陕0112执异63号执行裁定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