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工勘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洛南大地建材有限公司、陕西工勘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1021执97号
申请执行人洛南大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工勘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洛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1021民初29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工勘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洛南大地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200000元,案件受理费1731.5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工勘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觉履行了货款366461元,申请执行人已经领取,剩余案款10270.5元申请执行人洛南大地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本院收取执行费29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1)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1021执9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3年1月18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