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工勘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瑞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04诉前调确465号
申请人:A公司。
申请人:B公司。
本院于2023年6月1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A公司与申请人B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票据纠纷,于2023年6月15日经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秦汉新城法庭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B公司于2023年12月31日前支付A公司票据款206934.36元(票号为21047910030362020062966926XXXX)。
二、B公司于2023年12月31日前支付A公司票据款250000元(票号为21047910030362020072468672XXXX)。
三、B公司于2023年12月31日前支付A公司票据款150000元(票号为21047910030362020080669675XXXX)。
四、上述第一、二、三项如逾期未履行,B公司应当承担逾期支付利息(利息以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24年1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双方签字捺印后,立即生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A公司与申请人B公司于2023年6月15日经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秦汉新城法庭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邵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