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2民初7805号
原告:陕西新润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工勘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陕西新润韵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工勘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陕西新润韵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新润韵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8元,由原告陕西新润韵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肖海娟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 适
书 记 员 杨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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