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12执545-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工勘院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泽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工勘院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泽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工勘院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陕0112民初***94号民事判决,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陕西泽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支付宝存款、财付通存款信息进行查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除此,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陕西泽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卫建让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康晓纲
审判员贺诚
代理审判员*琳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杜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