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碑执字第0051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航天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61号国税大厦后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龚保国,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新永润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万寿路15街坊31幢3单元4层12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航天信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新永润科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3)碑民三初字第003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航天信息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经本院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被执行人陕西新永润科工贸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3)碑民三初字第003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勇
执行员***
执行员常斌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