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321执恢479号
申请执行人:****建材(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
法定代表人:刘强,总经理。
被执行人:滨州鑫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市东办事处宣家居委会**楼****。
法定代表人:宣建彬,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建华鑫国管桩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材(山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恢复执行。
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桓台县人民法院(2010)桓商初字第8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夏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