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321民初1119号
原告:桓台县唐山镇唐一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桓台县。
负责人:于冰,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山东法德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鑫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汤始建华建材(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桓台县唐山镇唐一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山东鑫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汤始建华建材(山东)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桓台县唐山镇唐一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桓台县唐山镇唐一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王鹏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王聪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