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建华鑫国管桩有限公司与***、***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19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桓执恢字第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建华鑫国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唐山镇唐一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济南斯科尔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西泺河路柳云居委会办公楼三楼西首。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山东建华鑫国管桩有限公司与***、***、济南斯科尔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4)桓商初字第6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济南斯科尔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山东建华鑫国管桩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桓台县人民法院(2014)桓商初字第63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