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伟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伟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廊坊市铭瑞华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7民初741号
原告:天津市伟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南崔庄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中国,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勇军,宁河区盛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廊坊市铭瑞华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南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海权,河北路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闫景立,男,196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海权,河北路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会,女,198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
天津市伟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廊坊市铭瑞华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闫景立、*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天津市伟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伟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28元,减半收取计316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辉
人民陪审员岳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