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伟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淄博世纪联合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天津市伟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7民初2092号
申请人:淄博世纪联合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南岭南路以北、淄东铁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090682649L。
法定代表人:路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山东小又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文,山东小又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伟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经济开发区十三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1075933702R。
法定代表人:刘泓来,经理。
被申请人:施峰,男,198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大丰市。
被申请人:天津澳星教学仪器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七里海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1MA06J39NXH。
法定代表人:施云标,经理。
被申请人:施云标,男,196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七里海镇工业园。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淄博世纪联合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伟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施峰、天津澳星教学仪器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施云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淄博世纪联合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伟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施峰、天津澳星教学仪器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施云标名下的银行存款进行保全,保全金额2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天津市伟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施峰、天津澳星教学仪器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施云标名下银行存款共计25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洪文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杜红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