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7民初2092号之一
原告:淄博世纪联合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山东世纪联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南岭南路以北、淄东铁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路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山东小又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文,山东小又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伟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经济开发区十三纬路7号。
法定代表人:刘泓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勇军,宁河区盛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大丰市,现住天津市宁河区。
被告:天津澳星教学仪器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七里海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施云标,经理。
被告:施云标,男,196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七里海镇工业园,现住天津市宁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世纪联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伟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澳星教学仪器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施云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山东世纪联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山东世纪联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世纪联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73元,减半收取2436.5元,由山东世纪联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洪文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杜红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