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伟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伟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施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7民初209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博世纪联合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山东世纪联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南岭南路以北、淄东铁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090682649L。
法定代表人:路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山东小又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文,山东小又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伟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经济开发区十三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1075933702R。
法定代表人:刘泓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勇军,宁河区盛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8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大丰市,现住天津市宁河区。
被申请人:天津澳星教学仪器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七里海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1MA06J39NXH。
法定代表人:施云标,经理。
被申请人:施云标,男,196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七里海镇工业园,现住天津市宁河区。
申请人山东世纪联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伟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澳星教学仪器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施云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的(2020)津0117民初2092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冻结天津市伟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澳星教学仪器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施云标名下银行存款共计25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现申请人山东世纪联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世纪联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解除保全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天津市伟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澳星教学仪器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施云标名下银行存款2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洪文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日
书记员  杜红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