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7民初3046号
原告:天津市伟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南崔庄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
被告:廊坊市銘瑞华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南苑小区16-5-30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天津市伟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市銘瑞华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伟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28元,减半收取4164元,由原告天津市伟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