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大用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大用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苏凯冶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1282执2329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大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苏凯冶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新桥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
被执行人:严加海,男,198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
被执行人:***,女,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大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苏凯冶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严加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1282执23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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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许立
附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第四百六十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第四百六十八条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