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7)湘0482执异11号
长沙市宏顺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简称宏顺公司)与常宁市建筑工程公司(简称常宁建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经本院院长提请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作出(2012)常执监字第01号民事裁定,对本院(2002)常经执字第125-2号民事裁定进行再审。本院于2012年12月25日作出(2012)常执再初字第01号民事判决,宏顺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7日作出(2013)衡中法民他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以原判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并以判决形式结案,属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新审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案按执行异议程序予以立案审查。2017年6月14日,本院重新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终结本案执行异议审查程序。
审 判 长 李鸿飞
审 判 员 贺传衡
审 判 员 吴云鹤
代理书记员 贺 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