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2民初3241号
原告:诸城市联兴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街道泰薛路**。
法定代表人:张崇周,该公司经理。
被告:阿拉尔晋缘红果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拉尔市八团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郭志许,该公司经理。
原告诸城市联兴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阿拉尔晋缘红果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原告诸城市联兴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诸城市联兴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诸城市联兴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25元,减半收取计2012.5元,由原告诸城市联兴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