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联兴机械有限公司

青岛喜龙果食品有限公司、诸城市联兴机械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2民终57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青岛喜龙果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1Y。

法定代表人:姜杰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彤,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诸城市联兴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40。

法定代表人:张崇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灵敏,山东有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照鑫,山东有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姜杰秀,男,198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彤,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喜龙果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龙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诸城市联兴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兴公司)、原审被告姜杰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20)鲁0285民初8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喜龙果公司向本院上诉请求: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经济赔偿615580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来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上诉人无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所供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是错误的,上诉人认为一审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被上诉人提供的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并非被上诉人主张的设备改造升级。被上诉人提供的设备不匹配,不符合真空低温油炸脱水技术的工作原理,无法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一、被上诉人提供的设备使用的真空低温油炸脱水技术,其工作原理为:在真空系统中,其单位体积内空气含量低于大气中的含量。在这种相对缺氧的状态下进行食品加工,可以减轻甚至避免氧化作用所带来的危害,例如脂肪酸败、酶促褐变或其它氧化变质等。在真空度为700mmHg柱的真空系统中,即绝对压力为60?mmHg,水的沸点可用克劳修斯──克拉佩龙方程算出,大约为40℃。在负压状态下,以油作为传热媒介,食品内部的水分(自由水和部分结合水)会急剧蒸发而喷出,使组织形成疏松多孔的结构。在含水食品的汽化分离操作中,真空是与低温紧密相联的。二、被上诉人提供的设备不匹配,属于“小马拉大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加温系统中加温罐体里的管道细而疏,致使加热速度慢,而真空油炸釜空间大,与真空油炸釜不匹配,无法达到冻干技术要求的标准。第二,冷却系统中罐体里的管道粗而疏,致使制冷速度慢,而真空油炸釜空间大,与真空油炸釜不匹配,无法达到真空油炸技术要求的标准。第三,电泵动力不足,导致管体力的油流动慢,吸收水蒸气也慢,从事致使产品加工时间长,无法符合合格产品要求。三、参照一审上诉人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证实被上诉人提供的设备存在问题。首先,与张谦的聊天记录,证实被上诉人提供的设备各不相同,而上诉人购买的同一型号设备,设备外观不统一,可以看出被上诉人生产的设备仍不成熟,其自身就不断在改造,从而导致提供给上诉人的设备规格不统一。其次,与王永杰的聊天记录,证实被上诉人提供的设备存在部分设备功能偏低,无法生产合格的产品。从2019年1月,上诉人主动给被上诉人更换一台电泵,就可以看出,被上诉人知道其提供的设备不合格,主动更换电泵。再次,与王永杰的聊天记录,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属于操作不当,无法生产合格的产品。从与王永杰的聊天记录可以看出,被上诉人工作人员在更换设备后,上诉人也按照其指示,将油重新换一遍,在王永杰的指导下开机生产,也未生产合格的产品,其足以证明是被上诉人设备存在问题。然后,与张谦、张金鑫的聊天记录,证实被上诉人提供的设备升级改造方案,其实是设备改造方案,与张谦聊天记录,上诉人已提出,系设备改造,并不是升级。而且被上诉人提供的协议,从未向上诉人主张费用,可以看出系被上诉人认为系其设备存在问题,才主动为上诉人升级改造。最后,上诉人与山东八一食品工业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一公司)签订合同,也与被上诉人提供的设备升级改造方案中更换的设备部件相同或者类似。是因为被上诉人未履行协议,被迫聘用八一公司为其改造设备。可以证明,上诉人主张的改造费用是合理的,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综上所述,被上诉人提供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才出现后续的整改方案。并且,整改方案从未提出费用问题,可以证实被上诉人是知晓其提供的设备不合格,并非是上诉人操作问题,才免费为上诉人改造。但被上诉人考虑改造费用过高,从而对上诉人的要求置之不理。所以,请求贵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联兴公司辩称,答辩人依合同约定交付了被答辩人订购的设备,设备并不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问题。一、被答辩人在上诉状中描述的真空低温油炸脱水技术的工作原理(该工作原理也仅仅系被答辩人摘抄的百度知道中的关于“什么是真空低温油浴脱水技术”回答,不具有权威性),与本案交付设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无直接关联。被答辩人采购的型号为LXZK1200真空油炸机,答辩人也依据合同约定交付了LXZK1200真空油炸机,答辩人已如约履行完设备交付义务,并且答辩人交付的设备也正常运转,被答辩人也完成验收。至于设备本身所关涉的技术及工作原理与被答辩人抗辩的质量问题并无关联性,不存在答辩人交付的设备不匹配的情况,更无法证明答辩人交付的设备存在不符合真空低温油炸脱水技术工作原理的情况。二、答辩人已交付《加工定做合同》中约定的规格和型号的设备,不存在交付的设备与合同约定不匹配的情况。被答辩人订购的是何种型号的设备在合同签订之时便已明确知晓,设备交付后被答辩人也已验收设备,被答辩人事后以“小马拉大车”为由滥用诉权、拒付货款的行为系严重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再者被答辩人也无法证明“小马拉大车”情况的存在;关于管道细而疏等系设备本身的工艺制作,无法证明管道本身的陈列布置不符合设备要求;也无任何证据证明被答辩人称的无法产出符合合格产品的问题系由于电泵动力不足导致。答辩人的设备正如其他机械设备更新升级一样,存在更新升级情况,买方不能强人所难在购买了旧款的设备后用最新的设备标准要求以前的设备。而被答辩人所称生产的产品不符合要求,与设备本身无关,被答辩人无法证明生产的产品是否合格以及不合格是由于设备原因所致。在无法证明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被答辩人称的与八一公司签订的改造设备合同真实性严重存疑,且根据一审中被答辩人提交的相关流水,无法证明与合同有关,无法证明实际产生相关费用。在此情况下,被答辩人主张的经济赔偿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被答辩人无法证明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更无法证明相关损失的实际发生,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应依法予以驳回。

联兴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喜龙果公司、姜杰秀支付所欠设备款62万元及逾期利息(以62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日起至2020年10月20日至的逾期利息为26110.61元;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喜龙果公司、姜杰秀承担。

喜龙果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要求联兴公司支付设备维修费及营业损失费615580元;2.反诉费由联兴公司承担。

原审查明:2018年9月30日,联兴公司(供方)与喜龙果公司(需方)签订合同编号LX20180929Z的《加工定做(作)合同》,合同载明“一、需方采购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设备名称及规格型号LXZK1200真空油炸机,数量4台,单价(元)280000.00,价格小计1120000.00。备注价格包含设备安装、调试费用合计金额大写壹佰壹拾贰万元整,¥1120000.00元整。二、供方根据需方要求,设计并制造第一条所列设备,需方首付定金500000.00元,供方从收到需方定金之日起,须在8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并发货。……五、产品质量、验收:货到当日,需方需对设备外观、规格及数量进行检验签收,逾期视为验收合格。需方收到设备之日起15天内须完成验收工作,逾期视为设备验收合格。六、设备安装及售后服务:1、供方须出具设备安装图纸或在接到需方通知后派人到场协助指导安装。安装期间,由需方承担供方技术人员的食宿。2、供方负责对产品保修12个月,因需方使用不当、保养与维护不力所造成的设备损失和零部件丢失不在保修范围之内。3、如因需方原因造成供方二次安装调试,期间所产生的费用均由需方承担。七、结算方式:需方付定金500000.00元始,供方开始制作,制作完成后,供方发货至需方所在地,剩余620000.00元,需方在2019年10月1日前付清。八、本产品所有权及风险自货物交付需方之日起转移。九、违约责任:违约方承担违约金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因供方设备质量或者技术问题导致需方生产延误,供方需承担需方损失赔偿责任。……十三、合同签订后,供方与需方公司以及双方法定代表,共同承担本合同内法律责任。”双方在合同上盖章确认。

2018年9月30日,喜龙果公司向联兴公司支付定金500000元。

2018年11月12日,联兴公司将设备编号018068、设备编号018069、设备编号018070、设备编号018071,设备名称均为VF-1200(真空油炸机),运至喜龙果公司并安装,喜龙果公司的工作人员梁军志分别填写了四份《设备安装售后回执单》或《设备安装售后服务客户反馈单》,设备服务项为安装,客户名称喜龙果公司,到达时间2018年11月12日,完成时间2018年11月19日,售后工程师王清浩(联兴公司派出工作人员),设备安装维修项目:1.设备是否满载运行2-5次否(未使用)2.产出产品客户是否满意否(未调试)3.设备是否合格未调试4.售后人员是否向客户讲解使用与保养细节是5.售后人员是否向客户索求财务否6.售后人员服务态度优秀。

设备编号018068反馈单的“备注”载明,“1、油炸罐保温中间端未做满焊,需修补;2、4台油炸门手轮罗(螺)丝需更换不锈钢内套,更换粗丝,伴热带缺一条,油水分离同其他(070、071)型号不一样;3、油炸罐缺大消音器一个,设备未找水平”。

设备编号018069回执单的“备注”载明,“1、油炸罐保温中间未做满焊,需修补;2、油炸罐框门罗(螺)丝不同心;3、未找水平;4、油水分离同其他不一样(070、071)伴热带缺一条”。

设备编号018070回执单的“备注”载明,“1、油炸罐保温中间未做满焊,需修补;2、设备未做水平,伴热带缺1条;3、滤油机一台未到货;4、油水分离型号同其他不一样”。

设备编号018071回执单的“备注”载明,“1、油炸罐保温处护板未做满焊,需修补;2、真空泵缺消音器一个,真空泵同其他3台型号不同;3、设备未做水平;4、油水分离型号同其他068、069型号不一样,伴热带缺一条”。

喜龙果公司的工作人员梁军志填写完四份回执单或反馈单后在其上面签字、喜龙果公司盖章予以确认。

针对上述“备注”内容,联兴公司称已采取解决措施,未做满焊系设备的外部保温,收到反馈单后已做满焊;关于设备水平,仅涉及设备摆放美观度,与设备本身质量无关;伴热带、滤油机非合同内容,联兴公司不承担交付义务;油炸罐框门螺丝不同心系因螺丝未拧紧,定作时系铜的,后被要求换成不锈钢的,未更换系因如更换机器易卡死。同时双方均认可联兴公司已将消音器交付给喜龙果公司。

2018年11月24日,喜龙果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杰秀通过微信聊天方式向联兴公司的工作人员张谦提出“设备太粗糙”、管道安装不合理、外部保温、管道需加粗等方面问题,还称生产出的产品“颜色非常差,出成率低”等。联兴公司张谦回复称“安排公司全力配合,提升设备性能”。

2019年1月15日,联兴公司工作人员王永杰通过微信向喜龙果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杰秀发送《设备改进方案》,载明:一、将原有真空管道DN120管道替换为DN150管道输出气量;二、设备冷凝系统重新设定改进,将原有冷凝机组撤换,改进至16平方冷凝机组;三、罗茨机组乳化反水问题,重新更换新泵。

2019年4月1日,喜龙果公司向联兴公司发送《告知函》,载明“我公司于2018年11月采购的真空低温油浴设备4台,至发函之日,经过你司几次维修调试,其生产效果不能达到订货时所许诺的标准,使用过程中主要问题有以下几点:1、真空度达不到要求,导致产品皱缩,膨化不好。2、真空管道与釜的连接点不合理。3、冷凝器冷却效果不好;4、设备构造缺陷,死角太多、不易清理。5、釜罐内壁、加热管未进行打磨、抛光处理,易粘附油污、残渣,清洗、除味困难,产品易串味。6、油泵及管道与设备不匹配。7、手动阀门质量差,漏气,不易操作。釜罐门不牢固,有下垂的情况。8、小故障多,温度探头、照明灯等经常坏。以上设备问题,对我公司产出的成品无论从外观颜色、形状完整度、口感等方面都不合格,对产品质量有着直接影响。望贵司马上在收到本函之日起7日内拿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逾期我公司将采取一切办法以维护我公司的合法利益。”

后联兴公司于2019年4月11日向喜龙果公司出具《回复函》,载明:贵公司2019年4月1日告知(函)我公司于2019年4月4日收悉。对于该函中提到的8个问题并非产品质量问题,我公司产品贵公司一直正常使用且验收合格,不存在达不到使用标准问题,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我公司特回复如下:1、“真空斧生产出的产品皱缩,膨化不好,外观颜色、口感都不合格”问题,贵公司是在设备出厂前进行了两次设备满负荷运转使用验收,确认后购买。该问题与工艺原料等多种因素有关,并非设备自身原因导致。2、“真空管道与斧连接点不合理”问题,该连接点不存在不合理问题,不影响设备正常使用。因贵公司车间高度受限,按照贵公司要求将真空管道开口改致侧面,但未影响使用性能。贵公司若解决车间高度问题,需我公司改为原开口高度,我公司予以帮助改造。3、“冷凝器冷却效果不好”问题,本设备冷凝器是按贵公司提供生产需求设置,冷凝效果没有问题,若贵公司需加大冷凝器效果,需更换更大冷凝面积的冷凝器。4、“设备构造缺陷,死角太多,不易清理”问题,该问题并非质量问题,贵公司应按期清理,清洗,不影响使用效果。5、“斧罐内壁、加热管未进行打磨、抛光处理,易粘附油污、残渣,清洗、除味困难,产品易串味”问题,该设备生产工艺符合生产标准并非质量问题,贵公司应及时清理,清洗。6、“油泵及管路与设备不匹配”问题,该问题并不存在,贵公司若需加大油泵及管道需更换大功率油泵及大尺径管道,可与我公司协商更换。7、“手动阀门质量差、漏气,不易操作”问题,阀门为易损件,不存在质量问题,如有损坏需及时更换,“斧罐门不牢固,有下垂的情况”该设备斧罐门为可调节,在使用过程中应注意维护,有松动应及时锁紧调节。8、“小故障多,温度探头、照明灯等经常坏”问题,温度探头贵公司从来没有反映损坏或者更换,照明灯前期有个别损坏,我公司已及时更换。综上所述,我公司设备公司一直正常使用,没有质量问题,如贵公司有改动需求,双方可协商解决。

2019年4月27日,联兴公司张金鑫通过微信向姜杰秀发送《设备升级明细》,载明“1)真空管道上开口,加粗至DN200。2)冷凝器合并为一件高性能冷凝器+油水分离器。3)料筐替换为单框。5冲孔。4)油路管道改为DN100,油泵升级为30m3/h”。同日,喜龙果公司则通过微信发送已加盖“青岛喜龙果食品有限公司”印章的《青岛喜龙果设备整改协议书》予以回应,将上述《设备升级明细》中的内容列入协议书“整改内容”部分,并载明“三、违约责任1、本次整改为最终方案,如果经过整改,未能达到甲方要求的生产效果,乙方无条件将已收取的设备款返还甲方,并将设备拆走。2、整改时间结束后,整改合格以甲方书面确认为准。整改结束7日后,如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内容,乙方须另外承担赔偿甲方10000元/天损失费用。3、甲方为了维护合法权益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2019年5月5日,联兴公司张金鑫则通过微信发送已加盖“诸城市联兴机械有限公司”印章的《协议书》,协议书中“改造内容”部分同《设备升级明细》,并载明“甲方应无条件协助乙方,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改造,乙方可随时解除本协议。上述第一条改造内容为甲方确认内容,改造完成后,双方于三日内试机,并能正常生产油炸秋葵产品。”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另查明,喜龙果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姜杰秀系唯一出资股东。

一审审理期间,联兴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财产保全。原审法院于2020年7月30日作出(2020)鲁0285民初8324号民事裁定,冻结喜龙果公司、姜杰秀名下的银行存款6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联兴公司为上述保全申请投保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赔偿限额650000元)。

原审认为,联兴公司与喜龙果公司签订的《加工定做(作)合同》其实质为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喜龙果公司提交其法定代表人姜杰秀与联兴公司的工作人员张谦、王永杰、张金鑫的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双方曾对案涉设备的质量问题进行过沟通,并有初步的处理意见。但从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并不能证明联兴公司所提供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联兴公司也并未明确认可其所供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仅提出针对喜龙果公司的实际进行设备升级。即便喜龙果公司无法生产出其所谓的合格产品,喜龙果公司亦不能充分证实其生产的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与联兴公司提供的设备的质量存在因果关系。双方仅因设备改造升级协商不成,与设备质量无关。喜龙果公司提交其与八一公司签订的《喜龙果食品真空油炸机改造项目承揽加工合同》及向其支付整改费用证据,拟证明向联兴公司购买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及由此导致的经济损失的事实,其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联兴公司要求支付剩余货款620000元之主张,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联兴公司要求自合同约定的剩余货款逾期支付之日即2019年10月2日起支付利息之主张,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但利息计算方式过高,应自2019年10月2日至实际支付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对喜龙果公司的反诉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喜龙果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其公司类型为自然人独资。在联兴公司与喜龙果公司签订《加工定做(作)合同》及该合同履行期间,姜杰秀为喜龙果公司股东并登记为法定代表人。根据上述规定,姜杰秀应承担喜龙果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的举证责任。但姜杰秀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故姜杰秀应承担不利后果。姜杰秀作为喜龙果公司股东,应对该款承担连带责任。联兴公司要求姜杰秀支付货款及利息的主张,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青岛喜龙果食品有限公司向诸城市联兴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20000元及利息(以62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10月2日至实际支付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姜杰秀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驳回青岛喜龙果食品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上述一、二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31元,财产保全费3770元,由青岛喜龙果食品有限公司、姜杰秀负担,反诉费4978元,由青岛喜龙果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上诉人在一审期间提交了其与八一公司签订的《嘉龙果食品真空油炸机改造项目承揽合同》,约定八一公司为上诉人维修真空油炸机:①不锈钢换热器,120A,4个,价款11万元;②不锈钢冷凝器,120A,4个,价款9万元;③管路改造,与1200配套,4套,价款5万元;④不锈钢循环泵,18立方,4台,94000元;⑤罐体开焊整改,4台,52000元;⑥转笼整改,4台,46700元;⑦不锈钢炸筐,8个,51300元。工时费,53000元,运费42500元。以上合计589500元。该合同签订后,上诉人以转账方式支付八一公司512500元。上诉人称,八一公司已经完成设备维修改造,现已能正常生产。

另查明,上诉人与八一公司签订的油炸机改造合同中的①不锈钢换热器、⑤罐体开焊整改不属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协商的整改内容。上诉人2019年4月27日、被上诉人2019年5月5日相互给对方发送的真空油炸机整改内容中:①真空管道开口,加粗至DN200,系八一公司改造项目的管路改造内容;②冷凝合并为一件高性能冷凝吕+油水分离器,系八一公司改造项目的不锈钢冷凝器改造内容;③料筐替换为单框,系八一公司的转笼整改及不锈钢炸筐整改内容;④油路管道改为DN100,油泵升级为30?/h,系八一公司的管路改造及不锈钢循环泵改造。以上价款合计332000元(90000元+50000元+94000元+46700元+51300元)。

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已经交付上诉人4台真空油炸机,上诉人已付款50万元,尚欠62万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上诉人交付的4台设备是否质量完好;被上诉人应否赔偿上诉人维修费损失。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8年9月30日签订加工定做合同后,被上诉人于2018年11月12日将4台设备交付给上诉人。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11月29日共同对4台设备进行了验收,验收回执单、反馈单证明4台设备均未生产出满意产品,但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服务态度十分满意,并在备注中说明了每台设备存在的具体质量问题。证明被上诉人交付的4台设备不能生产出合格产品。此后,双方当事人就设备维修问题多次协商联系维修事项。直到2019年4月27日,上诉人给被上诉人出具整改协议书文稿,要求整改真空油炸机四项内容:真空管道开口,加粗至DN200;冷凝合并为一件高性能冷凝吕+油水分离器;料筐替换为单框;油路管道改为DN100,油泵升级为30?/h。被上诉人于2019年5月5日提出维修协议书文稿,亦同意对上诉人提出的四项整改内容进行改造。双方当事人提出的整改协议书维修整改四项内容基本相同,只有具体整改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不一致。因此,可以认定双方当事人就4台设备的维修整改达成了一致意见。亦能证明直到2019年5月5日,被上诉人仍没有将其交付的4台设备维修整改完毕。被上诉人提交的四项维修改造内容系对设备质量问题进行免费维修,并非设备升级改造,更非被上诉人在交付合格设备后应上诉人要求对设备进行升级。被上诉人自始至终未提交设备经验收合格或维修整改后设备合格的证据。且2019年5月5日被上诉人提交维修改造协议后,并未实际履行,上诉人才不得已于2019年6月11日与八一公司签订油炸机改造合同。因此,被上诉人交付的4台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应向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维修设备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被上诉人应赔偿上诉人4台设备维修款33.2万元。上诉人委托八一公司其他维修事项不属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约定的4项维修范围内,对于其他维修款项,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自被上诉人交付设备之日起,双方当事人一直在不间断联系设备维修事项,被上诉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交付的4台真空油炸机质量合格,原审判决认定双方当事人对设备质量整改系在质量合格的基础上的设备升级改造没有事实根据,系认定事实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20)鲁0285民初8324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撤销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20)鲁0285民初832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被上诉人诸城市联兴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上诉人青岛喜龙果食品有限公司维修费332000元;

四、驳回上诉人青岛喜龙果食品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131元,财产保全费3770元,由青岛喜龙果食品有限公司、姜杰秀负担,联兴公司已经预交8901元,由原审法院退还给联兴公司8901元,喜龙果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原审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8901元,拒不交纳的,由原审法院强制执行;一审案件反诉费4978元,由青岛喜龙果食品有限公司负担2293元,由诸城市联兴机械有限公司负担2695元,喜龙果公司已预交4978元,由原审法院退还给喜龙果公司2695元,联兴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原审法院交纳受理费2695元,拒不交纳的,由原审法院强制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9956元,由上诉人喜龙果公司负担4586元,联兴公司负担5370元,喜龙果公司已经预交9956元,由本院退还给喜龙果公司5370元,联兴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受理费5370元,拒不交纳的,由本院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解 鲁

审 判 员  胡金鳌

审 判 员  温 燕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徐 慧

书 记 员  刘欣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