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302执133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东方果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3000836873296,住所地宿州市高新区拂晓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牛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荣荣,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诸城市联兴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密州街道泰薛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张崇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杰,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安徽东方果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诸城市联兴机械有限公司合同一案中,双方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安徽东方果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2)皖1302执13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 永
审判员 石少一
审判员 孙丽丛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孙 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