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民初345号
原告:诸城市联兴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密州街道泰薛路18号(诸城市经济开发区舜耕路38号半岛慧谷)。
法定代表人:张崇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灵敏,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9年8月19日生,住山东省诸城市。
被告:诸城市舜海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龙都街道龙都工业园421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诸城市联兴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诸城市舜海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诸城市联兴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各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诸城市联兴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00元,减半收取计5700元,申请费4320元,共计10020元,由原告诸城市联兴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奉纲
审 判 员 刘培玲
人民陪审员 徐玉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