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联兴机械有限公司

诸城市联兴机械有限公司、安徽东方果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3民终42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诸城市联兴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密州街道泰薛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20991311140。
法定代表人:张崇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灵敏,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安徽东方果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拂晓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0836873296。
法定代表人:牛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叶,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正,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诸城市联兴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兴机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东方果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果园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埇桥区人民法院(2021)皖1302民初27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均没有提出新的事实或者理由,经当事人同意,对本案进行了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联兴机械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联兴机械公司不履行真空油浴脱水设备维修义务或发回重审;2、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联兴机械公司不赔偿东方果园公司损失169016.54元或发回重审;3、一、二审诉讼费由东方果园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东方果园公司无法证明联兴机械公司所交付设备存在质量问题,联兴机械公司无需承担维修义务。《设备加工合作协议》第四条第二款第三项D款约定“真空泵功率达到真空度-0.098MPA,要求入料10分钟内油温达到设定值”。首先,该约定并未明确约定“设定值”为多少,属于约定不明,无法以此作为界定设备是否需要维修;其次,特定真空度下无论水的沸点还是油的沸点都同正常大气压下的沸点不同,无论是水还是油需要达到相应温度本身都需要物理反应时间,联兴机械公司是否负有维修义务需要依据真空度与不同油温所需时间评断,如物理反应时间本身大于10分钟,该条款便无法成为界定设备是否需要维修的标准,一审法院忽略物理实际,直接依据上述条款认定设备需要维修,认定事实不清。二、东方果园公司自行委托评估的报告无法证明控制系统停机给东方果园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且东方果园公司对控制系统停机设置启动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即便存在损失,东方果园公司明知未付款的行为会导致控制系统停机设置的启动,仍拒付货款,其对损失的产生及扩大未能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减损,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一审法院未适用减损原则,适用法律错误。
东方果园公司辩称:一、《设备加工合作协议》第四条第二款第三项D款约定明确具体,一审中,东方果园公司提交公证书,以证实四台设备达到设定温度的时间远远超过合同约定的10分钟。联兴机械公司提供的机器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且设备问题出现在质保期内,一审判决联兴机械公司承担维修义务正确。二、联兴机械公司擅自在案涉设备控制系统上作自动停机设置,并于2021年2月1日将案涉设备停机处理,经东方果园公司多次协商,联兴机械公司才于2021年5月19日解除控制系统,案涉设备停机达三个月零19天,给东方果园公司造成损失巨大,经宿州市拂晓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东方果园公司月损失为92190.84元,宿州市拂晓资产评估事务所及评估人员具备评估资质,作出的评估报告符合法律规定,一审中联兴机械公司也未主张重新评估,故一审法院依据评估报告作出判决正确。
东方果园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联兴机械公司履行真空油浴脱水设备维修义务,使设备达到《设备加工合作协议》第四条第二款第三项D款的设备设计技术要求或者承担实际维修费用暂定424000元(以实际产生金额为准);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联兴机械公司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立即解除控制系统自动停机设置,并赔偿因控制系统停机给东方果园公司造成的损失169016.54元(计算方式为案涉四台机器月损失92190.84元×停机时长,自2021年2月1日起算,暂计算至2021年4月25日,实际主张至解除自动停机设置之日止);3、由联兴机械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
联兴机械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东方果园公司立即支付联兴机械公司设备款人民币3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以300000元为基础,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0年10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3月23日的逾期利息为16266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东方果园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0月22日,东方果园公司、联兴机械公司签订《设备加工合作协议》,协议约定:项目名称为低温真空油浴设备采购安装项目,项目地点在安徽省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拂晓大道9号。项目范围:(1)需方(东方果园公司)负责:提供主电源、主蒸汽分气缸、主供水、压缩空气棕榈油。供方(联兴机械公司)负责:所有从电源、蒸汽、供水、高压水、临时管线、循环水、潜水泵、供油管线等所有设备的制作安装及链接。产品名称:1、低温真空油浴设备(附属管线、设备及安装),规格型号1200型,数量4套;2、洗油罐,规格型号3.5立方米,数量3套。产品总价1500000元(含16%增值税)。注:以上协议价款包含所试用设备项目中所包含的所有设备制作安装过程中发生的设计费、制作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装卸费、食宿费以及安装调试过程中的改造费用等所有费用。协议期限:1、工期:本协议生效后,供方在2018年11月20日前将所有设备制作完成并安装调试完毕开始试用,该项目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确保达到需方要求。2、供方延迟超出10天后,本协议将自动解除,供方并承担总项目款的10%违约金,相反如需方不能提供设备安装地点及条件的或单方面解除协议的需方承担总项目款的10%违约金。质保期要求:1、自供方交付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计算。质保期为2年。协议第四条第二款第三项D款约定:“真空泵功率达到真空度-0.098MPA要求,要求入料10分钟内油温达到设定值。”东方果园公司、联兴机械公司还就货款的结算方式、违约责任、协议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合同条款作出了详细的约定。合同签订后,联兴机械公司将合同约定的产品设备于2019年1月24日运抵东方果园公司并对机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东方果园公司对产品设备进行了验收。2020年12月7日,安徽省宿州市拂晓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公证涉案机器达到设定温度的时间分别为3809秒、2005秒、2728秒、2239秒。经宿州拂晓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自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东方果园公司停机停产月损失评估值92190.84元。另查明,在双方协商过程中,联兴机械公司单方远程控制将设备停机,东方果园公司亦欠货款300000元未予支付。
一审法院认为,东方果园公司、联兴机械公司签订的《设备加工合作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对东方果园公司要求判令联兴机械公司履行真空油浴脱水设备维修义务,使设备达到《设备加工合作协议》第四条第二款第三项D款的设备设计技术要求或者承担实际维修费用暂定424000元(以实际产生金额为准)的诉讼请求,通过庭审查明,东方果园公司、联兴机械公司双方签订协议后,联兴机械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对机器设备进行了运输、安装与调试,东方果园公司接收机器设备并将其投入使用。按照双方协议第五条,质保期自交付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计算,质保期两年。根据联兴机械公司提供的2019年1月24日设备安装售后回执单,可以明确看出,077、079设备验收合格,076、088年后试机,由此推论,设备最早验收日期为2019年1月24日。又根据东方果园公司提供的律师函、告知函等证据材料,亦可明确看出,涉案机器于2020年3月即发生了入料10分钟达不到设定值的情况,故涉案机器在质保期两年时间范围内,联兴机械公司应依法承担及时修理的法律责任,故对东方果园公司该项诉求予以支持。对东方果园公司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联兴机械公司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立即解除控制系统自动停机设置,并赔偿因控制系统停机给东方果园公司造成的损失169016.54元的诉求。一审法院认为,联兴机械公司作为机器设备的提供方,因产品质量问题与需方东方果园公司发生矛盾纠纷时,未冷静协商解决,将机器设备远程控制一停了之,不仅违背合同约定,不利于矛盾的解决,亦造成东方果园公司的损失。对东方果园公司主张联兴机械公司赔偿因控制系统停机给东方果园公司造成的损失169016.54元的数额问题,案件查实,矛盾发生后,联兴机械公司单方面启动控制系统,停止了涉案机器的运行,直接造成东方果园公司未能生产使用,经安徽省宿州市拂晓公证处出具公证书与宿州拂晓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自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停机停产月损失评估值92190.84元。东方果园公司主张自2021年2月1日起计算至2021年4月25日损失数额为169016.54元,因该损失系联兴机械公司单方停机所致,故对此损失,联兴机械公司应予赔偿。对东方果园公司关于要求联兴机械公司立即解除控制系统自动停机设置的诉求,经查实,案件审理过程中,联兴机械公司已自行解除控制系统,故对该诉求,不予支持。对于联兴机械公司要求东方果园公司支付剩余机器设备款300000元及逾期利息的请求。根据合同约定,余款30万元在合同签订后两年内付清,合同签订于2018年10月22日,东方果园公司应于2020年10月22日付清余款,但其至今未付,应依法支付利息,对利息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联兴机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真空油浴脱水设备维修义务,使设备达到《设备加工合作协议》第四条第二款第三项D款的设备设计技术要求;
二、联兴机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东方果园公司损失169016.54元;三、东方果园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联兴机械公司货款3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本金300000元,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10月23日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四、驳回东方果园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联兴机械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3830元,由联兴机械公司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东方果园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一审中,东方果园公司提供(2020)皖宿拂公证字第6462号公证书,以证明案涉四套低温真空油浴设备均不能在入料10分钟内油温达到设定值,联兴机械公司对上述公证书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上述公证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联兴机械公司提供设备安装售后回执单1份及售后服务客户反馈单3份,以证明案涉设备最晚于2019年1月24日验收合格。2019年3月27日、2019年10月28日、2020年1月13日售后服务客户反馈单均表明案涉设备正常满载运行。东方果园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查明的事实除“合同签订后,联兴机械公司将合同约定的产品设备于2019年1月24日运抵东方果园公司并对机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东方果园公司对产品设备进行了验收”、“在双方协商过程中,联兴机械公司单方远程控制将设备停机”外,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查明,合同签订后,东方果园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声明由于东方果园公司安装现场水路等未装修完毕,真空油浴设备需延迟交货,具体交货期根据东方果园公司现场实际情况待定,东方果园公司、联兴机械公司分别盖章确认。联兴机械公司将案涉设备于2019年1月24日运抵东方果园公司并对机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当日设备安装售后回执单备注:管道保温需改进…出料问题待解决。
东方果园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向联兴机械公司发送律师函,告知联兴机械公司案涉设备存在的具体问题。联兴机械公司于2020年4月1日针对东方果园公司就案涉设备提出的问题进行答复,答复中载明“设备发货至初步安装完工于2018年11月份,因跨年至2019年3月份投料正式使用,使用期内东方果园公司派遣主要负责人韩志国全程跟踪,至验收合格完成,未作出异议,并由韩志国出具书面文件并加盖公章”。
另查明,韩志国于2019年3月27日在联兴机械公司售后服客户反馈单(调试)中签字,于2019年10月18日在在联兴机械公司售后服客户反馈单(维修)中签字并加盖公章。
《设备加工合作协议》第七条结算方式约定:合同签订(2018年10月22日)后,付定金20%即30万元,设备安装调试结束试产成功票到后付60%即90万元,余款30万元两年内付清。
联兴机械公司为如期回款,提前在案涉设备控制系统上做到期自动停机设置,并分别于东方果园公司付款后提供开机密码。案涉设备于2021年2月1日停机,于2021年5月19日开机。
本院认为,归纳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联兴机械公司应否履行案涉设备维修义务,应否及如何承担东方果园公司的损失。
关于联兴机械公司应否履行案涉设备维修义务。案涉《设备加工合作协议》第四条第二款第三项D款约定:“真空泵功率达到真空度-0.098MPA要求,要求入料10分钟内油温达到设定值。”审理查明,双方对于真空泵功率达到真空度-0.098MPA均无异议,争议焦点在于入料后油温达到设定值的时间。联兴机械公司上诉主张上述D款中并未明确约定“设定值”为多少,属于约定不明。另外入料10分钟内油温达到设定值不仅仅取决于真空度,还需要考虑油达到相应温度本身需要的物理反应时间。审理认为,联兴机械公司作为专业加工低温真空油浴设备机构,在案涉《设备
加工合作协议》签订前未明确向东方果园公司告知上述影响因素,亦未对上述D款予以说明或修改,东方果园公司作为设备使用方有权依据该款约定检验设备是否合格。东方果园公司提供的公证书能够证明入料10分钟内油温达不到设定值。案涉设备是低温真空油浴设备,能否在短时间内达到设定低温,对于产品的成品率及生产效率均有影响,故能够认定联兴机械公司提供的案涉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设备加工合作协议》第五条约定,质保期自交付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计算,质保期两年。联兴机械公司将案涉设备于2019年1月24日运抵东方果园公司并对机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结合联兴机械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出具的答复及其一审提交的设备安装售后回执单及售后服务客户反馈单,能够认定案涉设备最早于2019年3月27日验收合格。依照协议第五条约定,质保期两年,即自2019年3月27日至2021年3月27日,联兴机械公司上诉主张质保期应从设备交付之日起计算两年,质保期已过,不能成立,对其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纳。联兴机械公司对于收到东方果园公司发送的律师函无异议,律师函出具时间为2020年3月20日,能够证明东方果园公司在质保期内就案涉设备存在问题反映至联兴机械公司。综上,联兴机械公司提供的案涉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且设备系在质保期内出现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之规定,东方果园公司有权请求联兴机械公司承担维修的责任。
关于联兴机械公司应否及如何承担东方果园公司的损失,案涉双方对于案涉设备于2021年2月1日停机、2021年5月19日开机均无异议,停机达107天,停机损失客观存在。联兴机械公司对于东方果园公司提出的质量问题未及时予以维修,在东方果园公司履行抗辩权未及时支付尾款时,将案涉设备做停机处理,对于案涉停机损失存在过错。东方果园公司对于案涉设备存在自动停机设置以及自动停机设置启动的条件(不按时付款)明知,但案涉设备停机后,东方果园公司仍未按时支付尾款或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对损失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双方均应承担相应损失。一审判令联兴机械公司承担全部停机损失不当,本院酌定东方果园公司、联兴机械公司对案涉停机损失各自承担50%。
关于案涉停机损失数额应如何认定的问题。宿州拂晓评报字【2021】第02号东方果园公司低温真空油浴设备停产月损失项目资产评估报告,虽系东方果园单方委托评估,但联兴机械公司并未就停机损失申请重新评估,亦无证据证明上述资产评估程序违法、评估人不具备相应资格、评估意见依据明显不足。经审查,上述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程序合法,资产评估机构及评估师均具有相应资质,评估报告以2021年2月1日(停机之日)为评估基准日,以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期间人员薪酬、各种合同违约金、企业正常收益、停产期间固定费用支出的市场价值评估为东方果园公司停机月损失,评估结论客观真实,能够作为认定东方果园公司停机月损失的依据。经宿州拂晓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东方果园公司停机月损失评估值为92190.84元,停机实际停机107天,停机损失为328814元(92190.84元/月÷30天×107天),联兴机械公司承担其中50%,即164407元(328814元×50%)。
依照案涉《设备加工合作协议》第七条约定,余款30万元应在合同签订后两年内付清,合同签订于2018年10月22日,东方果园公司至今未支付30万元余款,结合联兴机械公司一审诉讼请求,一审判令东方果园支付上述款项及相应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联兴机械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1)皖1302民初276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变更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1)皖1302民初276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诸城市联兴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安徽东方果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停机损失164407元”;
三、驳回安徽东方果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诸城市联兴机械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3830元,由诸城市联兴机械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安徽东方果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830;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安徽东方果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680元,由诸城市联兴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 强
审 判 员  姚 强
审 判 员  赵 路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余倩男
书 记 员  陈明明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一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