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285民初8324号
原告(反诉被告):诸城市联兴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密州街道泰薛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20991311140。
法定代表人:张崇周,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灵敏,山东有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照鑫,山东有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青岛喜龙果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辽阳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334063861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彤,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彤,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诸城市联兴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兴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青岛喜龙果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龙果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联兴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灵敏、被告(反诉原告)喜龙果公司、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联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喜龙果公司、***支付所欠设备款62万元及逾期利息(以62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日起至2020年10月20日至的逾期利息为26110.61元;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喜龙果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30日,联兴公司与喜龙果公司签订《加工定做(作)合同》,喜龙果公司向联兴公司购买4台LXZK1200真空油炸机,合同总金额112万元,喜龙果公司需付定金50万元,剩余62万元于2019年10月1日前付清,合同签订后,联兴公司依约交付设备,但喜龙果公司却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清余款。喜龙果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系喜龙果公司的唯一股东,***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加工定做(作)合同》也明确约定***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喜龙果公司辩称,双方签订加工定作合同,喜龙果公司已支付定金50万元,剩余62万元,因联兴公司提供的设备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拒绝支付剩余62万元。喜龙果公司不应支付相应的货款利息。
***辩称,喜龙果公司系独立核算的法人,财务独立,***系股东,相关责任应由喜龙果公司承担。
喜龙果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要求联兴公司支付设备维修费及营业损失费615580元;2.反诉费由联兴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29日,联兴公司与喜龙果公司签订《加工定做合同》,合同约定,联兴公司按照喜龙果公司需求,设计并制造合同约定的设备,喜龙果公司按照约定已支付定金50万元。联兴公司将其制造的设备运输至喜龙果公司,喜龙果公司协助联兴公司安装调试设备。但设备安装完毕后,运行效果并未达到喜龙果公司的要求,且安装的设备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喜龙果公司多次联系联兴公司进行设备维修并改造,但联兴公司仅口头答应委派技术人员进行维修改造,但迟迟未委派,致使机器停止使用近一年。为尽快恢复生产,喜龙果公司找到第三方对设备进行维修改造后方可正常使用,但设备时常仍出现质量问题。
联兴公司对喜龙果公司的反诉辩称,1.联兴公司依据《加工定做合同》的规格型号交付设备,且所交付设备不存在质量问题,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喜龙果公司并未在货到当日对设备的外观、规格、数量等提出异议,视为设备外观、规格、数量等符合约定。即便2018年11月18日喜龙果公司在《设备安装售后回执单》中针对安装完成的设备提出了其自认为的设备需要改进地方,其提出的也仅仅是针对设备外观的改进建议,并非答辩人交付的设备不符合设备本身的外观、规格、数量要求,相反上述回执单恰恰证明联兴公司已依约交付符合合同要求的设备。喜龙果公司也未在收到设备之日起15天之内针对设备质量提出过异议,视为设备质量符合约定。其在2018年12月16日的《设备安装售后服务客户反馈单》所填写的内容也仅仅是针对设备外观以及服务的改进建议,并非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该反馈单也能证明设备正常运转,并不存在设备不能运转等根本性质量问题。2.联兴公司依据《加工定做合同》的规格型号交付设备,交付的设备不存在质量问题,喜龙果公司也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就质量问题提出修理主张,现喜龙果公司无权就设备的维修、改造向联兴公司主张权利,更无权对其空置设备的行为主张任何权利。3.喜龙果公司未能证明具体金额和计算方式,也未能证明其损失与联兴公司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联兴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30日,联兴公司(供方)与喜龙果公司(需方)签订合同编号LX20180929Z的《加工定做(作)合同》,合同载明“一、需方采购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设备名称及规格型号LXZK1200真空油炸机数量4单位台单价(元)280000.00价格小计1120000.00备注价格包含设备安装、调试费用合计金额大写壹佰壹拾贰万元整¥1120000.00元整二、供方根据需方要求,设计并制造第一条所列设备,需方首付定金500000.00元,供方从收到需方定金之日起,须在8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并发货。……五、产品质量、验收货到当日,需方需对设备外观、规格及数量进行检验签收,逾期视为验收合格。需方收到设备之日起15天内须完成验收工作,逾期视为设备验收合格。六、设备安装及售后服务1、供方须出具设备安装图纸或在接到需方通知后派人到场协助指导安装。安装期间,由需方承担供方技术人员的食宿。2、供方负责对产品保修12个月,因需方使用不当、保养与维护不力所造成的设备损失和零部件丢失不在保修范围之内。3、如因需方原因造成供方二次安装调试,期间所产生的费用均由需方承担。七、结算方式需方付定金500000.00元始,供方开始制作,制作完成后,供方发货至需方所在地,剩余620000.00元,需方在2019年10月1日前付清。八、本产品所有权及风险自货物交付需方之日起转移。九、违约责任:违约方承担违约金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因供方设备质量或者技术问题导致需方生产延误,供方需承担需方损失赔偿责任。……十三、合同签订后,供方与需方公司以及双方法定代表,共同承担本合同内法律责任。”双方在合同上盖章确认。
2018年9月30日,喜龙果公司向联兴公司支付定金500000元。
2018年11月12日,联兴公司将设备编号018068、设备编号018069、设备编号018070、设备编号018071,设备名称均为VF-1200(真空油炸机),运至喜龙果公司并安装,喜龙果公司的工作人员梁军志分别填写了四份《设备安装售后回执单》或《设备安装售后服务客户反馈单》,设备服务项为安装,客户名称喜龙果公司,到达时间2018年11月12日,完成时间2018年11月19日,售后工程师王清浩(联兴公司派出工作人员),设备安装维修项目:1.设备是否满载运行2-5次否(未使用)2.产出产品客户是否满意否(未调试)3.设备是否合格未调试4.售后人员是否向客户讲解使用与保养细节是5.售后人员是否向客户索求财务否6.售后人员服务态度优秀。
设备编号018068反馈单的“备注”载明,“1、油炸罐保温中间端未做满焊,需修补;2、4台油炸门手轮罗(螺)丝需更换不锈钢内套,更换粗丝,伴热带缺一条,油水分离同其他(070、071)型号不一样;3、油炸罐缺大消音器一个,设备未找水平”。
设备编号018069回执单的“备注”载明,“1、油炸罐保温中间未做满焊,需修补;2、油炸罐框门罗(螺)丝不同心;3、未找水平;4、油水分离同其他不一样(070、071)伴热带缺一条”。
设备编号018070回执单的“备注”载明,“1、油炸罐保温中间未做满焊,需修补;2、设备未做水平,伴热带缺1条;3、滤油机一台未到货;4、油水分离型号同其他不一样”。
设备编号018071回执单的“备注”载明,“1、油炸罐保温处护板未做满焊,需修补;2、真空泵缺消音器一个,真空泵同其他3台型号不同;3、设备未做水平;4、油水分离型号同其他068、069型号不一样,伴热带缺一条”。
喜龙果公司的工作人员梁军志填写完四份回执单或反馈单后在其上面签字、喜龙果公司盖章予以确认。
针对上述“备注”内容,联兴公司称已采取解决措施,未做满焊系设备的外部保温,收到反馈单后已做满焊;关于设备水平,仅涉及设备摆放美观度,与设备本身质量无关;伴热带、滤油机非合同内容,联兴公司不承担交付义务;油炸罐框门螺丝不同心系因螺丝未拧紧,定作时系铜的,后被要求换成不锈钢的,未更换系因如更换机器易卡死。同时双方均认可联兴公司已将消音器交付给喜龙果公司。
2018年11月24日,喜龙果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聊天方式向联兴公司的工作人员张谦提出“设备太粗糙”、管道安装不合理、外部保温、管道需加粗等方面问题,还称生产出的产品“颜色非常差,出成率低”等。联兴公司张谦回复称“安排公司全力配合,提升设备性能”。
2019年1月15日,联兴公司工作人员王永杰通过微信向喜龙果公司法定代表人***发送《设备改进方案》,载明:一、将原有真空管道DN120管道替换为DN150管道输出气量;二、设备冷凝系统重新设定改进,将原有冷凝机组撤换,改进至16平方冷凝机组;三、罗茨机组乳化反水问题,重新更换新泵。
2019年4月1日,喜龙果公司向联兴公司发送《告知函》,载明“我公司于2018年11月采购的真空低温油浴设备4台,至发函之日,经过你司几次维修调试,其生产效果不能达到订货时所许诺的标准,使用过程中主要问题有以下几点:1、真空度达不到要求,导致产品皱缩,膨化不好。2、真空管道与釜的连接点不合理。3、冷凝器冷却效果不好;4、设备构造缺陷,死角太多、不易清理。5、釜罐内壁、加热管未进行打磨、抛光处理,易粘附油污、残渣,清洗、除味困难,产品易串味。6、油泵及管道与设备不匹配。7、手动阀门质量差,漏气,不易操作。釜罐门不牢固,有下垂的情况。8、小故障多,温度探头、照明灯等经常坏。以上设备问题,对我公司产出的成品无论从外观颜色、形状完整度、口感等方面都不合格,对产品质量有着直接影响。望贵司马上在收到本函之日起7日内拿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逾期我公司将采取一切办法以维护我公司的合法利益。”
后联兴公司于2019年4月11日向喜龙果公司出具《回复函》,载明:贵公司2019年4月1日告知(函)我公司于2019年4月4日收悉。对于该函中提到的8个问题并非产品质量问题,我公司产品贵公司一直正常使用且验收合格,不存在达不到使用标准问题,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我公司特回复如下:1、“真空斧生产出的产品皱缩,膨化不好,外观颜色、口感都不合格”问题,贵公司是在设备出厂前进行了两次设备满负荷运转使用验收,确认后购买。该问题与工艺原料等多种因素有关,并非设备自身原因导致。2、“真空管道与斧连接点不合理”问题,该连接点不存在不合理问题,不影响设备正常使用。因贵公司车间高度受限,按照贵公司要求将真空管道开口改致侧面,但未影响使用性能。贵公司若解决车间高度问题,需我公司改为原开口高度,我公司予以帮助改造。3、“冷凝器冷却效果不好”问题,本设备冷凝器是按贵公司提供生产需求设置,冷凝效果没有问题,若贵公司需加大冷凝器效果,需更换更大冷凝面积的冷凝器。4、“设备构造缺陷,死角太多,不易清理”问题,该问题并非质量问题,贵公司应按期清理,清洗,不影响使用效果。5、“斧罐内壁、加热管未进行打磨、抛光处理,易粘附油污、残渣,清洗、除味困难,产品易串味”问题,该设备生产工艺符合生产标准并非质量问题,贵公司应及时清理,清洗。6、“油泵及管路与设备不匹配”问题,该问题并不存在,贵公司若需加大油泵及管道需更换大功率油泵及大尺径管道,可与我公司协商更换。7、“手动阀门质量差、漏气,不易操作”问题,阀门为易损件,不存在质量问题,如有损坏需及时更换,“斧罐门不牢固,有下垂的情况”该设备斧罐门为可调节,在使用过程中应注意维护,有松动应及时锁紧调节。8、“小故障多,温度探头、照明灯等经常坏”问题,温度探头贵公司从来没有反映损坏或者更换,照明灯前期有个别损坏,我公司已及时更换。综上所述,我公司设备公司一直正常使用,没有质量问题,如贵公司有改动需求,双方可协商解决。
2019年4月27日,联兴公司张金鑫通过微信向***发送《设备升级明细》,载明“1)真空管道上开口,加粗至DN200。2)冷凝器合并为一件高性能冷凝器+油水分离器。3)料筐替换为单框。5冲孔。4)油路管道改为DN100,油泵升级为30m3/h”。同日,喜龙果公司则通过微信发送已加盖“青岛喜龙果食品有限公司”印章的《青岛喜龙果设备整改协议书》予以回应,将上述《设备升级明细》中的内容列入协议书“整改内容”部分,并载明“三、违约责任1、本次整改为最终方案,如果经过整改,未能达到甲方要求的生产效果,乙方无条件将已收取的设备款返还甲方,并将设备拆走。2、整改时间结束后,整改合格以甲方书面确认为准。整改结束7日后,如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内容,乙方须另外承担赔偿甲方10000元/天损失费用。3、甲方为了维护合法权益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2019年5月5日,联兴公司张金鑫则通过微信发送已加盖“诸城市联兴机械有限公司”印章的《协议书》,协议书中“改造内容“部分同《设备升级明细》,并载明“甲方应无条件协助乙方,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改造,乙方可随时解除本协议。上述第一条改造内容为甲方确认内容,改造完成后,双方于三日内试机,并能正常生产油炸秋葵产品。”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另查明,喜龙果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系唯一出资股东。
本院审理期间,联兴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作出(2020)鲁0285民初8324号民事裁定,冻结喜龙果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联兴公司为上述保全申请投保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赔偿限额650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加工定做(作)合同》、设备安装售后回执单、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明细对账单、工商档案打印件,被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通知函、复函及当事人陈述等,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联兴公司与喜龙果公司签订的《加工定做(作)合同》其实质为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喜龙果公司提交其法定代表人***与联兴公司的工作人员张谦、王永杰、张金鑫的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双方曾对案涉设备的质量问题进行过沟通,并有初步的处理意见。但从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并不能证明联兴公司所提供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联兴公司也并未明确认可其所供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仅提出针对喜龙果公司的实际进行设备升级。即便喜龙果公司无法生产出其所谓的合格产品,喜龙果公司亦不能充分证实其生产的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与联兴公司提供的设备的质量存在因果关系。双方仅因设备改造升级协商不成,与设备质量无关。喜龙果公司提交其与山东八一食品工业装备有限公司签订的《喜龙果食品真空油炸机改造项目承揽加工合同》及向其支付整改费用证据,拟证明向联兴公司购买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及由此导致的经济损失的事实,其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联兴公司要求支付剩余货款620000元之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联兴公司要求自合同约定的剩余货款逾期支付之日即2019年10月2日起支付利息之主张,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计算方式过高,应自2019年10月2日至实际支付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对喜龙果公司的反诉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喜龙果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其公司类型为自然人独资。在联兴公司与喜龙果公司签订《加工定做(作)合同》及该合同履行期间,***为喜龙果公司股东并登记为法定代表人。根据上述规定,***应承担喜龙果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的举证责任。但***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故***应承担不利后果。***作为喜龙果公司股东,应对该款承担连带责任。联兴公司要求***支付货款及利息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青岛喜龙果食品有限公司向诸城市联兴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20000元及利息(以62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10月2日至实际支付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驳回青岛喜龙果食品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31元,财产保全费3770元,由青岛喜龙果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4978元,由青岛喜龙果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孙增祥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邵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