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镇市沿海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青岛鑫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北镇市沿海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民初2498号 原告:青岛鑫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北镇市沿海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北镇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睿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被告:辽宁盛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睿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鑫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鑫源公司)诉被告北镇市沿海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辽宁盛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青岛鑫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利益进行处分,青岛鑫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鑫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公告费300元,由青岛鑫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侯 杨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