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镇市沿海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北镇市沿海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青岛鑫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民辖终4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镇市沿海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北镇市北镇街道万紫山社区中兴街273号富源城堡A区二期10号楼1至2层7门。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鑫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街道前海西社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北镇市沿海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鑫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初81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北镇市沿海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初814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原裁定所谓“报告中所列工程量均为采购安装的净水设备,故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的认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法律关系事实上属于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即属于专属管辖。合同中对合同履行地的约定不能对抗法律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北镇市辽西北供水配套净水厂工程建设项目,由北镇市新水源建设有限公司委托黑龙江正直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招标代理机构,于2017年9月13日公开发出招标公告,被上诉人青岛鑫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7日提交投标文件及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337142512)。2018年1月3日被上诉人青岛鑫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中标,并于2018年1月10日与北镇市新水源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名为《北镇市辽西北供水配套净水厂工程设备采购安装销售合同》的建设施工合同。合同第四条约定:工期:具备安装条件后300日历天。2018年4月20日北镇市人民政府决定北镇市新水源建设有限公司由上诉人北镇市沿海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吸收合并。2019年5月30日,上诉人北镇市沿海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青岛鑫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建筑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沈阳给排水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锦州市建隆咨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对案涉工程共同验收签订《工程竣工验收报告》。2019年6月14日,上诉人北镇市沿海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青岛鑫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和黑龙江正直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招标代理机构共同签订《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设备安装工程)》审定金额8899775.00元。从以上建设施工合同的内容和履行事实可以看出,本案2018年1月10日签订的《北镇市辽西北供水配套净水厂工程设备采购安装销售合同》实为建设施工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的规定,本案被上诉人提供的与北镇市辽西北供水配套净水厂工程的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依法属于法定的建筑活动,即本案属于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关于“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应依法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镇市沿海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提交的《北镇市辽西北供水配套净水厂工程设备采购安装销售合同》的真实性并无异议,该销售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约定,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在人民法院起诉解决。合同对履行地的约定为乙方所在地。被上诉人青岛鑫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合同乙方,其住所地在青岛城阳区,故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 鉴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