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衡山县长盛建材有限公司、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23民初945号
原告:衡山县长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山县开云镇金龙工业园坪塘路。
法定代表人:刘鹏,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红,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诗琪,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红湘北路75号。
法定代表人:周鹏,公司经理。
被告:周拥军,男,197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住湖南省衡南县。
第三人:衡山县司法局,住所地:衡山县开云镇五一中路78号。
法定代表人:周湘宁,局长。
原告衡山县长盛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盛建材”)与被告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建设”)、周拥军、第三人衡山县司法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
原告长盛建材诉称,原告向被告华兴建设承建的第三人衡山县司法局业务用房供应混凝土材料。2016年6月22日,原告与被告华兴建设签订预拌混凝土销售合同,合同载明建设单位为衡山县司法局,施工单位为被告华兴建设,被告周拥军为实际施工人。2019年12月20日的结算单显示华兴建设应付原告材料款521480元,已付材料款450000元,尚欠原告材料款71480元。被告周拥军在该结算单上签名确认。2021年1月29日,被告周拥军向第三人衡山县司法局提交报告要求将案涉货款直接支付给原告,并经第三人的负责人签字确认。原告多次催收华兴建设仍不支付货款,故向法院起诉。
被告华兴建设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华兴建设已于2020年7月15日经衡南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本案应移送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2020年7月15日,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湘0422破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本案系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故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被告华兴建设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文龙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建婷
书 记 员 刘玲玲
校对责任人:杨文龙打印责任人:刘玲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