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衡阳市蒸湘区祥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408执恢191号
申请执行人:衡阳市蒸湘区祥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黄再娣。
本院在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衡阳市蒸湘区祥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黄再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执行。
2022年3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3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保险信息。但本院总对总网络查询并未查询到其他财产。
本院执行人员分别前往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信息和公积金信息,但并未有相关信息。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让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
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申请执行人债权全部未受偿。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 军
审 判 员  彭 仁
审 判 员  熊 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朱议军
书 记 员  唐小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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