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405执恢1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明翰路27号。
法定代表人:**发,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86年03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
被执行人:**,男,1989年03月05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
被执行人: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红湘北路7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6日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0405执恢1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再次申请执行的,二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
审判员 佘 钦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